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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新因与被上诉人郭晓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新,郭晓霞,金美琦,沈阳智鑫臣物资有限公司,沈阳利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新,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霞,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美琦,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号3-1-1。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妍,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沈阳智鑫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柳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健,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原审被告:沈阳利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金力(已故)。委托代理人:柳群,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柳新因与被上诉人郭晓霞、金美琦,原审被告沈阳智鑫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鑫臣公司)、沈阳利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33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维佳、李晓颖(主审)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围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被上诉人郭晓霞、金美琦在原审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金山钢材市场返还的摊床租金等费用归利鑫诚公司所有,因该公司法人死亡应归公司股东即郭晓霞、金美琦及柳新共同所有;2、柳新农行帐户的资金为利鑫诚公司的财产,由柳新消费额巨大要求返还给郭晓霞、金美琦;3、柳新及智鑫臣公司侵犯了利鑫诚公司股东财产权益要求返还。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首先,其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金额。其次,该租金是属于公司还是个人财产,如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否应为股东个人所有。再次,被上诉人第3项诉讼请求“财产权益”是指什么财产权益,其要求返还的主体是谁,要求返还给谁等。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后,依其法律规定确定财产性质、归属,再行裁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33号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退还上诉人柳新。审 判 长  曹 岩审 判 员  张维佳代理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