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立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卢雪青诉延川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立字第00014号起诉人芦雪青,女,生于1961年4月20日,汉族。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芦雪青起诉延川县教育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确认原告民办教师身份;2、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应得工资239682.78元;3、要求被告提高原告离岗退养费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退养费4731元。经审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芦雪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