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贾春生。被告梁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0:30在纸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彭俊峰审判员 朱传宏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