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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贾春生。被告梁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0:30在纸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彭俊峰审判员  朱传宏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