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铁中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含良申请执行卢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含良,卢明珠,王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铁中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张含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卢明珠,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王志娟,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本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法执指字第21号继续执行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娟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审判员 郭庆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