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成旺与孙炳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旺,孙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旺。被执行人孙炳顺。申请执行人马成旺与被执行人孙炳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武民二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伍仟圆整,余款未付,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