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钟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包九原执字第289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0元,现因已提取了被执行人董某某的征地补偿收入40500元,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俊平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