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丰润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丰润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丰润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丰润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丰润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股权登记。工商注册号:2206230000018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201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