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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曹克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曹克存,贾学高,张铁忠,吕雪飞,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曹克存。被执行人:贾学高。被执行人:张铁忠。被执行人:吕雪飞。被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树仁、张铁忠、吕雪飞、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克存及其抵押物下落不明,对其他被执行人难以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