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汪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秦某某,汪某某,杨某,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曾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秦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汪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杨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被告宁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秦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杨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秦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某某、杨某、宁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57.2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意在人民币457.2万元的范围内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某某、杨某、宁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57.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黄少娟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