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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兵申请执行黄炳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黄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黄炳芬,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炳芬的银行存款505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