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林桂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华,林桂斌,徐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8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华,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桂斌,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梅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刘荣华申请执行林桂斌、徐梅英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0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林桂斌、徐梅英应偿还刘荣华欠款1,300,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安市×××路×××号房屋已经被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桂斌在×××公司所持的×××公司股权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桂斌、徐梅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09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