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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启辉与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王志光、赵厚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启辉,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王志光,赵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丁启辉。被执行人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3789号。被执行人王志光。被执行人赵厚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启辉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王志光、赵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