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德志与于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志,于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志,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311974********,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号****室。被执行人于德平,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321973********,住文登区张家产镇驻地西海洋冷藏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原查封标的物车辆(鲁KA73**)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