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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袁庄村。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宛城区司法局红泥湾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