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袁庄村。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宛城区司法局红泥湾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