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二虎与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赵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虎,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赵彬,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79号原告陈二虎,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榆次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彬。被告赵彬,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刘晶,女,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虎与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赵彬、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晋中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晋中市中都路东侧、纬一街北侧的一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市国用2015第210050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也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晋中昶远工贸有限公司、赵彬、刘晶银行账户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晋中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宗商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国用2015第21005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