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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云英,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