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云英,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