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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执行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