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胡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