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静、何江群与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2日,香港人。常住习水县东皇镇。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江群,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润春,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负责人袁图平。上诉人董静、何江群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静、何江群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静、何江群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静、何江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7204.00元,减半收取3602.00元,由上诉人董静、何江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