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米鹏梅与钟其品,晏良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鹏梅,钟其品,晏良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333号原告米鹏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钟其品,男,汉族。被告晏良君,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鹏梅诉被告钟其品、晏良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鹏梅承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