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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凤霞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霞,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凤霞。委托代理人李玉环。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肖昌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委托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霞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凤霞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了土地登记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凤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霞撤回起诉。原告陈凤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审 判 员  张 鸣人民陪审员  程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