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晓霞与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晓霞,丁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永生,(蔡庄拆迁户)。上诉人苏晓霞与被上诉人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无法证明被告的合法身份,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驳回原告苏晓霞的起诉。苏晓霞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有被上诉人的签字及其所按手印,有明确的借款数额和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号。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借款数额,被上诉人的签字和手印及身份证号,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