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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23组高乐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