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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顾世祥诉白小明、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顾世祥。被执行人白小明被执行人刁德志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顾世祥诉白小明、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清偿申请人借款120000元、利息7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9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17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案件执行中,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173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