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诉张洪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张洪俊,张连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号。负责人:李洪升,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俊,男,1978年生,汉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起,男,1963年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俊、张连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法院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 刘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俞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