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7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晓飚,王保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701-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法定代表人:徐雄俐。委托代理人:陈容、许莉萍。被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飚。管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毛志英。被告:杭州中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飚。被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飚。被告:朱晓飚。被告:王保萍。委托代理人:朱晓飚,身份信息同上,系王保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诉被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晓飚、王保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晶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