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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