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