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东风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风。2008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4月30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风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9月2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赵东风先后到诸城市超然台路、兴华路、和平街等地,骑摩托车抢夺作案21起,其中既遂20起,未遂1起,涉案价值共计36440余元。具体为:1、2014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超然台东边南北小路北路口,抢夺被害人李某甲黑色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共价值700余元。2、2014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兴华路路北、正大文苑南门处,抢夺被害人何某咖啡色女式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及黑色电动车充电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共价值400余元。3、2014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兴华路与棉织街路口东50余米处,抢夺被害人吴某金黄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白色华为P6手机一部及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共价值2260余元。4、2014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人民路市政府东五、六十米处,抢夺被害人辛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共价值1900余元。5、2014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老百盛西侧、市场街广场路路口,抢夺被害人王某甲手提包一个,内有白色苹果5手机、白色酷派手机各一部、现金3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共价值4400余元。6、2014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人民路朝阳花园南门口对面、沿河路路口,抢夺被害人赵某绿色女士小挎包一个,内有银色小米3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钥匙一串,共价值2200余元。7、2014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和平街新郎专卖店门口南侧,抢夺被害人范某蓝色皮挎包一个,内有白色苹果4S手机、黑色华为8825D手机各一部及现金100余元,共价值3400余元。8、2014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密州路财政局门口东侧,抢夺被害人张某甲黑色皮革女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00余元及手机充电器、电池、驾驶证等物品,共价值1000余元。9、2014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西郊街与繁荣路口南、参王府附近,抢夺被害人张某乙黑色单肩包一个,内有现金800余元,白色OPPOX909手机一部,共价值3500余元。10、2014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兴华路环保局门口美尔顿对面,抢夺被害人李某乙蓝色挎包一个,内有红米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及医保卡、化妆品等物品,共价值800余元。11、2014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东关大街大华百盛超市西侧,抢夺被害人王某乙白色手提包一个,内有三星I779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500余元。12、2014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福田小区内,抢夺被害人宋某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黄金吊坠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2800余元。13、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密州路鑫城大厦附近,抢夺被害人李某丙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05元及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共价值100余元。14、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繁荣路得利斯世纪城北门处,抢夺被害人王某丙白灰相间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5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450余元。15、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大观园中段,抢夺被害人秦某红色长条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及信用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共价值230余元。16、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和平街黄海数码港西边,抢夺被害人谷某包一个,内有现金50余元、卓乐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共价值500余元。17、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密州路农商银行南侧辅路,抢夺被害人朱某甲长方形玫红色皮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中兴V889D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社保卡、钥匙、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1000余元。18、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子村南北中心街邱家庄子小学附近,抢夺被害人朱某蓝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80余元、黑色杂牌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900余元。19、2014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密州路电力大厦北侧辅路,抢夺被害人苑某黄色挎包一个,内有红色奥乐牌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购物卡3张及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2400余元。20、2014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繁荣北巷交通小区附近,抢夺被害人吴某甲深咖啡色coach包一个,内有现金3800元及蓝色爱国者牌移动电源、PRADA太阳镜、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7000余元。21、2014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风到诸城市市场街与繁荣路交叉路口南50米处,抢夺被害人刘某女式包,因被害人刘某反抗而抢夺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甲、何某、吴某等人的陈述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风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东风犯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东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东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一起抢夺犯罪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退还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东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蓝黑色踏板无牌照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梅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