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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果胜与方小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胜,方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果胜,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桑植县。被执行人方小林,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果胜与被执行人方小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14.0854万元,被执行人方小林承担执行费2012.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小林系湘潭县人现在下落不明;通过银行多次查询,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果胜也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