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雷某、黄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黄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原田东锦鑫化工厂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玉森,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农利万,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黄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黄玉森、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农利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雷某一起来到田东职业技术学校并达成合意如有人在内赌博就进行抢钱。之后两人进入宿舍楼4栋406号宿舍内,由被告人黄某向蔡某索要钱款,由被告人雷某尾随被害人杨某进入406卫生间,在卫生间内被告人雷某采用强行搜身并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强行抢走杨某现金500元人民币。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5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雷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黄玉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雷某不构成抢劫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法律和事实意义上的暴力手段并致使被害人不得反抗,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雷某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案发后被告人雷某退还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农利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系从犯;2、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找到被告人雷某一起前往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路上被告人黄某提出如有学生在学校内赌博就进行抢钱,两人达成合意之后进入学校宿舍楼4栋406号宿舍内。由被告人黄某向学生蔡某索要钱款,由被告人雷某尾随被害人杨某进入406室卫生间,在卫生间内被告人雷某采用强行搜身并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杨某现金500元。为了不给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黄某还要求杨某和蔡某不要汇报老师,并骗说会叫朋友帮还钱。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5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杨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其和同学蔡某一起出校外领钱,其在取款机上领了500元就走回学校。走到宿舍楼下正好是16时10分,当上楼走经过404宿舍门口时,被两个陌生年轻男子叫进去,其和蔡某刚走进门口,这两个陌生男子就马上开口问:“借给一点钱喂。”其和蔡某都说没有,然后就走回两人所住的406号宿舍。这两名陌生男子也尾随进入406号宿舍,其中一个穿圆领保暖衫的男子开口问蔡某要20元去买烟,蔡某说没有,其当时见这两人来者不善,就走进洗漱间。一个穿黑色外套、红色鞋子的男子就紧跟着其进入洗漱间,也开口问其借钱,其说没有钱,对方马上抓住其衣服把其拉进卫生间里,然后动手搜其口袋。其用手护着右裤袋,因为里面放着六百元现金(其中五百元是刚去取款机领回来的),对方压着其后脑勺,并打了其背后两拳,然后掰开其护着右裤袋的手,伸手进去把钱掏出来,结果裤袋内的六百元全掉在地上,其和那个陌生男子就同时伸手抢钱,其刚抢得一百元,那陌生男子抢得五百元,然后就和他的另一个同伙离开406宿舍。2、证人蔡某的证言: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其和杨某一起从田东县城回到小龙矿,两人取钱后在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口吃完粉后就回宿舍了。大约16时许其和杨某经过宿舍楼四栋四楼404房间门口,这时404房间中的两名陌生男子(只有这两名男子)叫了其和杨某,后其和杨某一起走进404房间内,然后较矮的那名男子就问其和杨某借20元现金,其说没有,后其和杨海东就回到了宿舍406房间,而这两名男子就跟在后面一起来到了406房间内。一回到宿舍其就坐在左侧的第一个床铺(下铺),杨某就走进了厕所想方便一下,而这时那名较高的男子就跟着杨某进了厕所,把杨某拦在里面,另一名较矮的男子这时就坐在其旁边问其借20元现金。后来,其听说杨某说他在厕所内被那名较高的的男子抢劫了,杨某告诉其在厕所被那名较高的男子强行搜身,把手伸进杨某口袋在拿出来的时候600元现金掉在地上,杨某弯腰捡了地上的100元现金,但是其余的500元现金被那名较高的男子抢走了,后那名男子就从厕所里跑了出来,在厕所门口杨某拉住那名较高的男子,那名男子就转身拍了两下杨某的后背,后招手给较矮的那名男子就跑掉了。这时杨某就叫其赶紧打电话给班主任,而坐在其旁边的那名较矮的男子则说:“先不要急着打电话给你们的班主任,晚上20时的时候来404房间找我,我到时候给你们钱,如果你们来到404房间内找不到我就找我的友仔阿高。”之后较矮的男子就走了。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8日下午,其在宿舍内玩手机,因为是周末,宿舍内只有其和黄开龙两个人。大约15时许,其同宿舍的两名同学蔡某和杨某外出来回,而他们身后跟着两名陌生的男子走进宿舍内,其并不认识这两名男子。蔡某和杨某回到宿舍后,蔡某就坐在他床位的床边上,而杨某走进了宿舍的厕所。其当时躺在床上听见两名陌生男子的其中一个跟着蔡某坐在床边上一直逼问蔡某借20块钱来买烟,而另一个人跟着杨某走到厕所内,不到一会听见厕所内传出打架的声音,还听见杨某说抢钱了。大约一分钟那名跟着杨某进厕所的男子就走了出来,并离开宿舍,离开的时候还招手示意那个陌生男子离开,但那名坐在蔡某床上的人并没有离开。过后其看见杨某从厕所里面走了出来,而且说他被抢了500元钱,蔡某和杨某就商量着要不要告诉老师,这时留在宿舍内的男子就和他们两个人说先不急告诉老师,并许诺在当晚20时左右会拿钱到隔壁的404号宿舍还给他们,说完这名男子也离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现在在田东县三中职业技术学校汽修十班读书,黄某以前是汽修十一班学生,所以其认识黄某。黄某早就不读书了,两人只是普通同学关系,平时从来没有联系过,2015年3月8日那天其和黄某也没有电话联系过。2015年3月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其上街到县城买东西回到学校饭堂附近时碰见黄某,当时黄某时坐一辆踏板银色二轮电动车,黄某碰见其后,叫其跟随他出到校门口外,后叫其买一包烟给他,当时其就到学校旁边的小卖部买了一包20块钱的真龙香烟给他,给了他香烟后其就进学校回宿舍,黄某也开电动车离开学校了。5、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杨某、证人蔡某、何某乙均能辨认出被告人雷某、黄某。6、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雷某、黄某进出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7、田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证实被抢劫的赃款5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8、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雷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损失500元,并取得了谅解。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雷某、黄某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0、抓获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1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其从易酷网吧出来,由于其身上只有几十元现金,其就打电话给雷某要他陪其去职业技术学校,雷某就叫其在平马镇油城路“鼎新网吧”等他。这样其就借正在易酷网吧上网的罗定高的电动车,其开车到“鼎新网吧”的路边看见雷某,就叫他坐上电动车,其就开车往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在路上其对雷某讲:“我们到职中的男生宿舍转转,如果看到有学生赌博的,我们就假装拿钱出来和他们赌博,等他们全部拿钱出来后,我们就抢完他们的钱。”当时雷某没有表示同意或反对。到了职业学校门口后,其就停车在校门外,雷某就自己走进校内,其先到门卫室发一支烟给门卫,后其也走进校内,在第二栋宿舍楼其追上雷某,后其和雷某就走上了第四栋男生宿舍楼,在第四栋宿舍楼只有四楼和五楼住有学生,这样其和雷某就直接走到四楼。从401宿舍走到409宿舍,都没有发现学生赌博,其和雷某就走上五楼,从501宿舍到509宿舍也没有发现学生赌博,其和雷某就下到四楼,进入其原来住过的404宿舍,当时宿舍内没有人在,其和雷某就坐在里面等,约过了5、6分钟后,有两个男生走过404宿舍门前,其就叫他们进来,他们就走到门口,其问其中较胖一点的男生借20元来买烟,他说没有钱,然后与他的同伴一起走进406宿舍,其和雷某尾随跟进去。其就坐在在左边第一床位下铺,继续多次问刚才那个较胖男生要20元,那男生仍然说没有钱,这时刚才和较胖男生一同回来的矮个子男生走进洗漱间,雷某马上跟进去,洗漱间的门自动关起来,一会儿就听到有打架的声音,当时其怀疑雷某在抢钱,但是没有去制止他,就继续坐在床边等他。过了一会其看见雷某从厕所里出来跑向宿舍门口,而且在跑出去的途中向其招手示意也赶快跑,但是其没有跟着出去。一会儿那名矮个子男生也从厕所出来,他一出来就说:“刚才那个人抢我的钱。”其就问他被抢了多少钱,他说是500元,当时其担心他报给老师或报警,为了稳住他,其就对他说:“你先别忙报给老师,今晚8点多你过404宿舍去找阿高,让阿高还钱给你就行。”这个矮个子男生也同意了。约10分钟后,雷某多次打电话叫其出来,其才走下楼,在楼下看见其同学王某,其就问王某有没有钱,对方说刚有100多元,其就叫王某买一包烟给其,王某带其到校门外,其就看见雷某已站在学校东侧门的鱼塘的公路边等其。王某买了一包20元的烟给其后,其就开车过去接雷某,直接开到易酷网吧,后其问雷某抢得多少钱,雷某说共抢得500元。后这些钱被一起拿去付房费、上网,吃夜宵、赌博等全部挥霍。其所说的“阿高”叫罗定高,是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住在404宿舍。罗定高肯定不会帮还钱,当时其这么对那个被抢的学生说,目的就是为了先稳住他,让其和雷某安全脱身而已,加上其和雷某这次去职业学校的目的就是为了抢钱。12、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黄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新百通“格林特”网吧下面,于是黄某就叫其在那里等。不久,黄某就骑着一辆电动车来接其,其上车后黄某就开走了。其问黄某去哪里,黄某说去田东县职业中学一下,到了职业中学校园内黄某才跟其说来这里的目的。黄某说刚过春节不久,学生们都有压岁钱,去看看学校宿舍楼哪里有赌博“三公”的,或到宿舍室内看看,问他们“要”点钱。当时其也知道所谓的“要”就是先以某种借口问学生要钱,如果不给就抢要,因为其当时也仅有10多元钱,也就没有反对。后黄某就带其去他原先住的宿舍楼从四楼开始往上看是否有人赌博,但是没有人赌博。后来两人来到黄某以前住的4楼404室宿舍,此时该宿舍内有一个人是黄某以前的同学,黄某就和他的同学聊天。大约16时许,有两个学生从404宿舍门口经过,黄某叫了这两个学生说等一下,那两个学生停在404宿舍门口说“干嘛?”黄某就问他们有没有钱,这两个学生说没有,之后这两个学生就走了,其只记得这两个学生其中的一个穿着黑色裤子,其它的就记不清了。其和黄某跟着这两个学生,发现他们进入406宿舍,其和黄某也走进了406宿舍,进到406宿舍内其看见那名穿黑色裤子的学生在阳台边,而另一名学生则坐在进门左侧第一个床铺上,黄某就坐在这名学生的旁边问这名学生借点钱过来买烟,其就走向阳台去问那名穿黑色裤子的学生“要”点钱。穿黑色裤子的那名学生看见其走到阳台时,就拐进了厕所,其也跟着进去,进到厕所后其问对方有没有钱,对方说没有钱后就想往厕所门外走,其就一把拉住了这名学生的衣服不给他出去,其对这名学生说“我就问你要点钱买烟。”对方还是说没有钱,于是其就对这名学生说“如果我从你身上搜出钱来,这些就是我的了。”这名学生右手护着右裤袋后把其余的裤袋翻出来给其看,其看见对方护着右裤袋,认为钱肯定在这个右裤袋里面,于是其就从后面用左手抱住这名学生,对他进行控制,然后右手伸进他的右裤袋,但这名学生极力反抗,其便用右手捶打这名学生的后背三、四拳,这名学生就骂其,并伸手进右裤袋护着他的钱,这样其把他的手拉出来,这时钱就散落在地上,后其就从地上捡得了三张一百元,那个被抢得学生捡得回一张一百元,其抢得钱后就快速往宿舍大门走,其走到大门的时候甩一下头暗示黄某快点走,其走出406宿舍后就马上下楼并走出校门口,走到学校东侧鱼塘的公路边后就打电话给黄某,告诉黄某其在路边等他。大约5、6分钟后黄某就开车过来接,黄某就说先去“易酷网吧”那里,到了“易酷网吧”后,其自己进到厕所内数看刚才抢得多少钱,结果发现在一张一百元里面还夹有两张一百元,就是一百元面额的,共五张。其数完钱后,黄某把电动车还给那个正在“易酷网吧”上网的朋友罗定高。抢来的钱其除了给黄某250元现金外,一些共同开支也是从这500元中支出。因为黄某叫其一起去抢,所以黄某一问其要钱,其就给他了,包过支付房费、快餐费、上网费等,共支出390元,其自己支配110元,自己已经花光。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黄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犯意主谋作用,雷某实际实施抢劫,得钱后一起花光,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对于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四点辩护意见,即1、被告人雷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法律和事实意义上的暴力手段并致使被害人不得反抗,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雷某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案发后被告人雷某退还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查,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学校宿舍内对学生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黄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黄某首先提出抢劫犯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亦参与索取财物,在同案人雷某抢劫得逞后还哄骗被害人以便脱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本案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排查询问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且其在笔录中故意隐瞒其提出犯意的事实,不如实供述,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第2点,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黄某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雷某、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苏北海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人民陪审员 韦仁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