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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金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卢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