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金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卢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