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增亮与陈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增亮,陈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汪增亮,男,汉族。被告陈明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增亮与被告陈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增亮因诉讼主体不符,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符,原告汪增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增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汪增亮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