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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昔文,李厚献,汨罗市锦华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S308南侧(107国道旁边)。法定代表人杨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帅,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奇,该公司法务,一般代理。被告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大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庆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钊,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汨罗市锦华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红旗岭小区。法定代表人彭昔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厚献,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第三人彭昔文,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第三人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厚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汨罗市锦华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厚献、彭昔文、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7804元,由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刘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