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130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北区缸窑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丹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价款493695.79元,承担违约金267226.79元,合计760922.58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5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且债务较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且债务较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戴志忠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