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与陈占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陈占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1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负责人:范才儿,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斌,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占宽,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委托代理人:陈强,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准旗准格尔召镇政府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再审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占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准格尔旗暖水乡榆树壕村城外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