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九星与刘奎、席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九星,刘奎,席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8号原告韩九星。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奎。第三人席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九星诉被告刘奎及第三人席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九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九星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韩九星承担。审 判 长  崔 莺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