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世章、叶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章,叶万良,赵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83-4号申请执行人黄世章,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文利镇居民。被执行人叶万良,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灵山县那隆镇居民。被执行人赵献忠,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黄世章与被执行人叶万良、赵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世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叶万良、赵献忠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黄世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7450元;2、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申请本案执行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叶万良、赵献忠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令其收到后立即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万良、赵献忠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黄世章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