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海学与刘海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学,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学。被执行人刘海山。本院于2014年02月08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山及其妻刘静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沂山路6941号1幢1单元502室楼房一处及41号储藏室。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山及其妻刘静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沂山路6941号1幢1单元502室楼房一处及41号储藏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