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海学与刘海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学,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学。被执行人刘海山。本院于2014年02月08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山及其妻刘静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沂山路6941号1幢1单元502室楼房一处及41号储藏室。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山及其妻刘静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沂山路6941号1幢1单元502室楼房一处及41号储藏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