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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农民。被执行人谢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在自觉履行10000元案件款后,双方当事人对余款履行自愿达成分期给付协议,致使案件在执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