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农民。被执行人谢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在自觉履行10000元案件款后,双方当事人对余款履行自愿达成分期给付协议,致使案件在执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