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周某某需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