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与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300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负责人:韩跃进,该站经营者。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磊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