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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与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300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水泥商混站。负责人:韩跃进,该站经营者。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磊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