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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庞洪龙与吴宗建,戴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洪龙,吴宗建,戴生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73号原告庞洪龙,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大石坝村黄土山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12175374。被告吴宗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777号金科中央公园城31栋14-5,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211023997。被告戴生玉,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777号金科中央公园城31栋14-5,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201014005。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洪龙与被告吴宗建、戴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洪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洪龙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洪龙撤回对被告吴宗建、戴生玉的起诉。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