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高忠与吕士林、朱桃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吕士林,朱桃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75号原告高忠,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梅,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特别代理。被告吕士林,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告朱桃霞,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忠与被告吕士林、朱桃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士林、朱桃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撤回对被告吕士林、朱桃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高忠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