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永玉与张田婧,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玉,张田婧,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潘永玉。被告张田婧。被告XX。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永玉诉被告张田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永玉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永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