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福建与吴玉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建,吴玉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建,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伟,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福建因与被上诉人吴玉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福建的委托代理人杨超,被上诉人吴玉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祥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案房屋是否必须拆除重建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 文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