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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执裁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术安、段志平、段芳、段振学、段菊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来凤创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术安,段志平,段芳,段振学,段菊兰,来凤创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裁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段术安,男。申请执行人段志平,女。申请执行人段芳,女。申请执行人段振学,男。申请执行人段菊兰,女。被执行人来凤创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术安、段志平、段芳、段振学、段菊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来凤创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来凤创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外销售的货款未收回,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程 璟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