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明、王利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明,王利群,潘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656-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利群,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万珍,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晓明案款5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68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6900元。因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60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