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祖德与方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祖德,方根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肖祖德,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方根辉,女,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祖德与被告方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祖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肖祖德负担。审判员 王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