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庆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民,现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41282754-9。法定代表人邵焱,系经理。住所地扶余市新区春华路。申请执行人孟庆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吉民提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庆民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人孟庆民放弃要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为其安排工作、按吉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支付1998年起至今工资并为其补缴自1993年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请求;三、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孟庆民补偿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孟庆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负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履行了该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庆民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提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