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茂南、吴明荣与陈振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吴茂南,男,1931年12月27日出生,马来西亚国籍,居住马来西亚。原审原告吴明荣,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居住马来西亚。上列俩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碧玉,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陈振山,男,193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与原审被告陈振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8日,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以该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台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中,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审原告吴茂南、吴明荣共同负担。审判长谢时中人民陪审员曾依铨人民陪审员郑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丰 关注公众号“”